凭据商务部、发展鼎新委、公安部、环境;;;げ恐贫┑摹痘登恐票ǚ铣叨然ā,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尺度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现实情况,制订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划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锻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锻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锻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之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起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起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蕴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职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职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切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度尺度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1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选取节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传染物或者噪声仍不切合国度尺度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1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陆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本划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安全法执行条例》划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机动车使用年限肇始日期依照注册登记日期推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依照出厂日期推算。
调换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该当依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依照营运载客汽车的划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依照本划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分歧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依照使用年限较严的划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必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域的,依照使用年限较严的划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依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划定报废。
距本划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调换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